2.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4.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5.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非法存放、超品种超数量存放;
二、凡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发现的严重非法违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一律予以严肃处理,对经营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凡构成犯罪的,一律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为非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参与、纵容、包庇的,一律依法严惩。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接到信息后,黄兴镇应急办与派出所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核实。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
。该镇应急办立即向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在县应急管理局和治安大队指导下,黄兴派出所对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并联系民爆公司进行安全转移。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将对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进行深挖溯源,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近日,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值班组在松雅湖儿童乐园附近巡查时发现,一男子正利用自家私家车后备厢“摆摊”,准备向路过群众兜售烟花爆竹。
经清点,该私家车后备厢内共放有8个鞭炮,12个C级组合烟花。调查得知,该男子姓陈,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驾驶一台私家车到毗邻的浏阳市采购了一批烟花爆竹,非法运输至长沙县松雅湖景区一号口准备售卖。
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专业民爆公司将该批烟花爆竹进行转运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该男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该民房位于集镇区域,周围全是住户,还有商店、理发店等门市,一旦燃烧或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为及时消除隐患,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该批烟花爆竹,并联系长沙县民爆公司进行安全转移。据调查,该民房系娄某自家住宅,该批烟花爆竹存放的地点与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不一致,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目前,该案件已由县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
,仓库内没有任何消防设备,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的条件。经调查得知,该门店负责人余某于2023年9月21日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证载明的地址在金井镇新沙村枫树桥组。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收缴该批烟花爆竹,并联系长沙县民爆公司进行处理。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门店实际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共计282箱,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100%以上,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及时消除隐患,执法人员将超量部分的烟花爆竹转移至安全场所,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医疗器械企业、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医疗器械企业、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器械企业医疗器械企业医疗器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