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号公告、2016年8号公 告、2016年9号公告医疗器械企业、2016年14号公告、、2017年1号公告、2017年3号公告、2017年8号公 告、2017年10号公告、2017年13号公告、2018年2号公告、2018年8号公告、2019年2号公 告、2019年4号公告、2019年6号公告、2020年4号公告、2020年6号公告、2020年8号公告、 2020年9号公告、2021年2号公告、2021年5号公告、2021年6号公告、2021年9号公告、 2022年1号公告、2022年2号公告、2022年5号公告、2023年1号公告、2023年3号公告、 2023年5号公告的食品添加剂规定。这一系列公告中增加了多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以及多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部份可点击查看:三新食品公告与解读2024三新食品解读)
将营养强化剂列入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从而在法规上更加明确营养强化剂的归属。按照食品安全法定义,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包括营养强化剂。按照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功能分为23大类,加工食品中比较常用的有防腐剂、抗氧化剂、着色剂、漂白剂、甜味剂、增味剂医疗器械企业、酸度调节剂、增稠剂、稳定剂、食品用香料等。合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可以提高食品的安全性,延长食品储存时间,或改变食品的感官特性,能更好地满足不同消费需求。
具体来说,当同时添加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或同时添加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安赛蜜时,混合使用的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或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
罐头产品中不得再使用防腐剂,主要涉及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食品添加剂。
包括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以及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脱氢乙酸作为防腐剂。
5.修改完善了部份食品用香料品中删除了枯茗油等6个香料品种(其中枯茗油、葫芦巴已为香辛料,玫瑰茄、石榴果汁浓缩物、玉米穗丝已为普通食品,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行业已不再使用);
将大茴香脑、根皮素调整为合成香料修改和/或增加了柚苷(柚皮甙提取物)等香料的中英文名称、FEMA编号、编码等。
6.删除了部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品种删除了矿物油,将其使用规定与白油(液体石蜡)的使用规定进行整合;
7.修订了部分加工助剂品种和/或使用规定删除了1,2-二氯乙烷品种和使用规定;
我国高度重视食品添加剂的规范使用,2017年,医疗器械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医疗器械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食品添加剂等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目前,多地已经发文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新版标准规定,主动开展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以及包装标识等方面的对照自查,对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情形,早调整早规范,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纳入关键控制点程序进行严格管控,确保出厂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新版标准几乎涉及所有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生产企业,要及时学习新标准要求,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用实际行动守护消费者的饮食健康。
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新国标医疗器械企业,通过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多举并措,防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同时,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可参照产品包装上配料表和营养标签,查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选择符合新规、安全可靠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