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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进一步优化调整城乡医疗器械企业居民待遇和异地就医政策
发布:2024-11-10 11:16:53 浏览:

  为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首诊制度落实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24〕35号)文件精神,支持州内医疗机构有序发展、严格落实分级诊疗政策、切实保障居民基本医保需求,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效能,有效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测算,经请示省医保局同意,对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进一步优化调整,具体政策如下:

  取消原三级甲等和乙等医疗机构1000元和600元的起付标准及85%和83%的报销比例,三级甲等和乙等医疗机构合并统称为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按照调整后的州内、州外报销比例执行。

  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85%提高到88%;合作市居民在甘南州人民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按照州内二级医疗机构对待,报销比例93%。

  全面落实基层首诊和分级诊疗政策,取消原有省内无异地不降低报销比例政策,按照甘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甘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工作的通知》州医保字〔2022〕150号)文件精神,执行异地就医政策。

  一是州外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备案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州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降低报销比例,按州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报销。

  二是临时转诊转院人员在州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时的起付标准按州内标准执行,报销比例在此次调整的州内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6个百分点医疗器械企业。

  具体为:州外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9%;州外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7%;州外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2%。

  三是自行外出省内就医人员,起付标准按州内标准执行,报销比例在此次调整的州内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8个百分点,自行外出跨省就医人员,起付标准按州内标准执行医疗器械企业,报销比例在此次调整的州内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以上政策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住院费用结算以出院日期为准,本通知未及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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